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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

  依据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,下列单位,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:

  (一)建筑面积大于600-15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、商场(商店、超市、便利店);

  (二)客房总数在30-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600-1500平方米的宾馆(旅馆、农家乐、民宿等);

  5、保龄球馆、台球馆、旱冰场、美容院、SPA会馆、桑拿室、足浴场所等营业性健身、休闲场所。

  (一)建筑面积大于1500-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-100张以上的医院、疗养院、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;

  (三)住宿床位在50-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-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、培训机构;

  (四)住宿床位在50-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-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儿童福利院。

  (二)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、纪念馆、陈列馆;

 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、制鞋、玩具、木制品、家具、塑料、食品加工、纺织、印染、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、加工企业;

  十一、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《消防法》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,实行严格管理,其场所的产权单位、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:

  按照《辽宁省消防条例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,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,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2、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,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,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。